新华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孟娜赵磊)备受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草案21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历经10年起草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终于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
“企业破产法出台的时机现在已经成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因为国有企业改革已深入到一定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了一定根基。”虽然还要经过若干次审议,但许多专家相信,这部法律很可能在明年就出台。
早在1986年,中国就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它是专为国有企业破产制定的。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但它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显然,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尽快制定一部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已经十分紧迫。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从1994年起,全国人大财经委开始起草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国企改革等方面不配套,企业破产法草案始终没有进入立法程序。而其中最大的“瓶颈”,就是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
实际上,许多人担心,制定新的破产法会导致众多企业破产,使大量职工下岗失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实,这种担心是过虑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向新华社记者说。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举行的法制讲座上,王利明教授作了题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讲座。
王利明教授的理由是,一方面,企业破产法草案对国企破产的特殊问题,如职工安置等,已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比如,草案总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草案第137条将劳动债权列在清偿顺序的显著地位等。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国企改革的深化,已经化解了许多国企破产的矛盾,极大地释放了破产风险。
这位专家表示相信,新破产法的出台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反而会对深化国企改革、加快社保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影响。
提交审议的破产法草案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本法的调整对象。不过,考虑到现实的情况,草案也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在中国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贾志杰说。
同时来自国资委的消息,中国还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大约还有2000家,它们主要是枯竭的矿山和军工企业。而除此之外的800余万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于新的企业破产法。
如人们希望的那样,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较现在试行的破产法,新法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类型的企业。
李曙光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如果能够通过,将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一部具有示范性作用的法律,因为它的设计完全是按照市场化标准,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草案内容中令人瞩目处还有很多。它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两项新制度,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担任,也可由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贾志杰指出,重整制度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故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草案参照国际惯例,在破产企业清偿顺序中将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先提出,再去清还劳动债权和其他债权。贾志杰说,这意味着今后担保债权人(大多是国有银行)将率先得到赔付,这也有利于国有银行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不过,由于中国目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全国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未被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完)(责任编辑:陈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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