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1年12月24日,德皇威廉四世颁布了“新”书报检查令,青年马克思以其犀利的政治目光一眼看穿了这个“新”书报检查令的伪善面具,于1842年1-2月间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针见血地揭露了普鲁士专制政府的真正意图。1842年4月,马克思又挥笔写下了《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深入分析了法与自由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这种惩罚思想而不是惩罚行为的法律实际上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而真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在行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黑格尔也曾表示,须承担法律后果的只能是人的行为(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8-121页),而人的思想或人本身根本不是法律所指向的对象。正因此,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检查令这种“预防性的法律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矛盾”。如果说法律有预防功能的话,那也只是在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之后,法律作为一种惩罚性命令而起到的作用。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150多年,马克思的这些话仍然具有普适性的意义和作用。联想到近日北京市政协呼吁在天安门广场等重要场所明确限制乞讨活动(即设立“禁讨区”)的立法建议,我认为它正堕入了试图以“预防性的法律”防止违法犯罪,但事实上却因此限制和剥夺了公民应有自由的观念误区。这种观念指导下的法律,只可能是“少数人得自由,多数人成奴隶”。
首先,法律必须是一种极其严肃的、“普遍的规范”,如果禁乞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部分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只在一些地方禁乞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可以不禁乞?难道“禁讨区”不允许违法犯罪行为存在,而非禁讨区就允许吗?
其次,法律所应该禁止的,是部分乞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人本身。如果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外在的行为,而是人,那么,因为有劣质奶粉的出现,是否应该禁止所有人生产奶粉?因为有官员腐败现象的出现,是否应该禁止所有人当官?……人吃五谷杂粮长大,龙生九子,九子各不同,任何行业,任何人群,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现象,如果我们都采取类似“禁乞”这样的类推法,将具体人的具体行为类推到相应的特定职业人群整体身上,并因此对这“一类人”的人身自由方面整体上采取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他们不能从事某种行业,这个世界,将会怎样?
思想的目光,可以洞穿千百年的历史烟云;伟大的思想,可以照耀千百年后的晦暗路程。
我相信,马克思150多年前的精辟论断,不仅可以针对当时的书报刊检查令,而且普适于今天和今后法律生活中的一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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