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下称路北法院)对一起欠款纠纷案的执行,最近受到多位法律专家的质疑:一家民营企业在这起纠纷中,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甚至不是第三人,却被法院强行执行走200万元。
河北省迁安市立信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信公司)和山西溢源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溢源公司)有业务往来,溢源曾欠立信货款1170万元,无力付现,2001年8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溢源所欠货款用生铁抵顶,生铁出炉后即归立信所有,并由溢源代办发运。
就在溢源公司为立信公司代办发运第三批生铁的运输途中,陡生变故。当年9月23日,路北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天津火车站扣押了48车、3000吨生铁,理由是因溢源公司涉及一起欠款纠纷案,财产要被查封,用来还唐山市路北区个体工商户王继清的钱。
立信公司闻讯,立即向法院提出异议,提交了溢源、立信两家的协议,申明这批生铁属于自己而不是溢源公司。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这批生铁所有权已转移至立信公司,不久解除了扣押。
孰料,一年之后路北法院再次全盘否定自己的结论,给立信公司下了一份裁定书:立信与溢源的协议无效;立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继清偿还148万元货款或返还已取得的生铁及孳息。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法院先后两次查封立信公司账户,查封其股东一部奔驰轿车,冻结了该公司在其他企业的债权183万元,最后将其账户存款20.2万元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内的180万元强行划至路北法院。
那么,那3000吨生铁究竟属于溢源公司还是立信公司?
路北法院副院长丁建中说,根据溢源、立信两家2001年8月6日所签以生铁抵顶欠款协议中约定:“溢源公司应在2001年9月10日以前全部还清。”也就是说,这份协议的有效期至2001年9月10日止。而路北法院查封生铁是在当年9月23日,那时协议已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对此,立信公司说:“到9月10日溢源只还了我们价值600多万元的生铁,还差一半没还呢。9月21日代立信发的这批生铁,正是履行协议的内容。”
记者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当即指出:“从法律角度讲,法院这是在偷换概念。”他说,关键在“期限”二字。合同法第46条所说的“期限”是指整个合同效力的期限,而溢源、立信协议中的“期限”是指履行合同某项具体内容的期限。路北法院把两者混同起来,按照这种逻辑,就相当于说,借钱的人到期还不清,双方合同就自动失效,钱就不用还了,“这显然太荒唐”。
专家们认为,路北法院另一明显违法行为,是强行划走立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80万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依法冻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不得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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