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22),深圳市政府就《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中对学校以及各部门的学生安全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并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将是我省首次就学校安全进行地方立法尝试。
条例内容
学校须买校方责任险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其经费由深圳市区财政承担;鼓励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其经费由举办者承担。通过保险途径分散风险,有利于减轻赔偿压力,由保险公司介入纠纷处理,也能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
为了从源头上管好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或高压电生产、配送等设施设备,应按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学校区域周边区域内有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保部门应依法查处。
学生提前离校须监护人陪同
在学校活动安全方面,强化了学校门卫制度和学生提前离校的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在夜间闭校前,当班的保卫人员还应巡查学校,确保非住校学生已全部离校。
发生重大事故校长将被免职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或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部门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
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于政府举办的学校的校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部门禁止从事学校管理事务5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有过失个人应承责
《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和监护人都有过错的,或学生伤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因学生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学校组织的单位向学生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饮品(含饮用水),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观点
细化学校责任杜绝扯皮事件
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草案)》与现有学生安全法规比较最大特点是强调安全防范,《条例(草案)》全面规范了深圳市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家长的职责规定得非常细,防止一旦出事后扯皮事件的发生。虽然《条例(草案)》规定得很细,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可能还得靠教育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标准性规定来细化。
深圳市教育局法规处洪其华说,《条例(草案)》强调了大安全概念,把直接的、间接的甚至潜在的安全防范都考虑进去了。比如,《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这将大大降低了学校在学生伤害赔偿上的风险。且把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写进法规,可以说是国内比较先进的做法。
深圳市某小学校负责人表示,对于条例的审议,学校是非常欢迎的。条例如出台将对学校有着重要现实意义。但条例的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会给学校带来很大的压力。(广州日报记者何涛)(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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