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胡浩立)把父母的骨灰安葬在公墓后,本以为每年都能去祭奠、悼念,没想到公墓却把骨灰丢失了。今天上午,赵莉等6名子女在石景山法院要求八宝山人民公墓寻找其父母骨灰,如果无法找到则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妥善处理墓地。
赵莉介绍说,父母先后辞世后,骨灰合葬在八宝山公墓。1998年初,公墓发出重新规划墓地的通知。3月12日,她办理了移墓手续并交纳了费用,但由于亲属未到齐等原因,当天未进行迁葬。5月5日,亲属到齐准备迁葬时,却发现旧墓地面目全非,父母的骨灰再也无法找到。他们后来多次寻找,但至今仍未找到。赵莉认为骨灰丢失,与迁移管理不力、公墓挖出无主骨灰盒后没有及时通知原告前往辨认等原因有关,公墓应承担责任。
公墓代理人认为,赵莉父母的骨灰原安葬在一非法私建墓地内,该墓地被取缔后划归八宝山公墓改造。改造时在迁移墓地的过程中,原告也在场,而且原告父母的骨灰并未真正安葬到公墓内,丢失骨灰的责任不能由公墓来承担。此外,原告父母骨灰丢失已有6年,早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法官的询问下,赵莉承认其父母骨灰自1988年安葬在私建公墓内,但认为私建公墓的法律责任应由非法经营者承担,而八宝山公墓迁移墓地时管理不善导致骨灰丢失的责任并不能由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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