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6月23日电(高路)就近来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最低工资的若干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22日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并以此作为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一些“守则”。
从7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将由570元调整为635元,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5元调整为5.5元。这一新标准公布后,广受市民关注,一些新问题也频频提出。为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权威的解答,向用人单位提出了四个“不允许”。
一是不允许将个体户帮工排除在外。上海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包括单位使用的退休人员,外省市从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等。二是不允许将年终奖计入。有市民问,企业平时按月发给劳动者工资达不到635元,但到年底发给员工一次性年终奖金或分红,全年分摊后每月可达到或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标准,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劳动者所得月工资不能低于635元。同样,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每月也应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635元标准预付工资。三是不允许将加班工资计入。针对有的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的做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用人单位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四是不允许病休假工资“原地踏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7月1日起,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也相应从原来的456元调整为508元。这就是说,月最低工资调整后,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最低标准也必须作相应调整。
此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就市民关心的其他一些问题作出了答复。其中,对“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规定是,凡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635元确定。即635元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0.92天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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