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马德伦23日介绍,近年来,适应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对外开放、外汇保险业务增长迅速的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加快了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建设。
2002年9月,外汇局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保险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该《暂行规定》明确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和种类,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以及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明确境内外汇保险的范围和种类,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
2003年,进一步完善保险外汇管理的框架:明确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管理原则,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解决了人民币保险境外分保的外汇需求;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满足了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迫切需求;允许境内保险公司从事经批准的外币债券买卖,进一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运用范围。
今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投资相关的服务业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认真研究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从保险业的角度来看,就是要逐步放开对保险资金境外运作的限制,积极推动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马德伦表示,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精神,与中国保监会密切配合,坚持审慎性管理原则,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监管,深入研究如何拓宽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形式、解决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总量不足的困难、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保险偿付能力等问题。如积极培育国内外汇市场,增加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以更好服务于境内保险机构涉外业务经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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