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世贸”相关协定,我国服务业将全面开放
据广州一调查公司老总透露,明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的第五年,按照协议规定,我国将全面放开服务业,届时国外的侦探社肯定会进入中国。
据了解,“私人侦探”兴起于美国,如今美国“私人侦探”从业人员已达160多万,年营业额已超过1000亿美元。“私人侦探”不仅调查“宫闱秘事”,甚至调查跨国政府丑闻与官员腐败。相比之下,中国的侦探业虽然发展快,但由于法律方面的缺失,在人员素质、行业规范上远远落后。
中国庞大的调查业市场已经吸引了国际众多调查公司的目光。2002年11月,世界最著名的调查公司美国平克顿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分公司,目前平克顿在中国国内共有100多名调查员,几乎占到平克顿在亚洲总人数的一半。该公司大中国区总裁唐·威廉日前刚刚辞职,创办了自己的上海威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国际调查委员会主席kalastree先生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也表示计划在中国开办一个“侦探学校”。(记者 温建敏 王晓华)
专家市民共同探讨:“私人侦探”该禁该放?
近日新快报对“私人侦探”的系列报道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就此事发表看法,有人认为“私人侦探”的存在必然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国家应予以取缔;也有人认为“私人侦探”可以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但国家必须予以规范。
专家意见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蓝燕霞:
私人侦探的私自“取证”行为容易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让人民没有安全感,如果可以让“私人侦探所”随意存在,我们每个人以后都得提心吊胆,说不定哪天自己的隐私就会公之于众。另外,当事人取得的证据要在法庭上有效,取证的途径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
目前我国的法律本身还有一些瑕疵,律师没有“侦查”取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打赢官司,就有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帮助取证的需要,因此“私人侦探”的存在是必要的。但目前存在的一些“私人侦探”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还很不规范,一些从业者的素质还很低,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国家应该进行立法允许它的存在,并规范它的行为,以免随意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使“私人侦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取证,这从某种角度上说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
“私人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应当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这可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并提高社会管理效率。首先应该承认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让它从“半地下”经营转变为“地上”的公开经营,然后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
市民意见
市民蒋女士:我认为“私人侦探”有必要存在,很多时候我们需要通过他们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我怀疑老公在外“包二奶”,我该怎么办,难道我报警不成?我拿不出证据,警察会信我?这种情况我们只能求助于“私人侦探”。
市民马俊:“私人侦探”之所以能在“地下”搞得红火,说明他有存在的必要,我们不能老是看到人家坏的一面,更要看到人家好的一面,比如说打假,救人等。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对坏的一面国家可以规范。
深圳某公司肖先生:看完报道后(觉得)可怕,现在我只要驾车外出都要仔细观察后面,看有没有车跟踪我,回家先把窗帘拉好。有了这些“私人侦探”后,日子真是难得安稳,说不定哪天自己就被偷拍了。
暨南大学邱苇:其实这个社会有没有“私人侦探”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他们要取证的肯定是那些不能光明正大的事,如果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做的事,也用不着他们来操心了,只要自己不做见不得人的事,就没必要管它。(王晓华 温建敏 杨昌平)
私探挂牌望穿秋水 有市场需求却无合法地位
“‘私人侦探’已经存在这么多年了,现在争论其存在的合理性已没有任何意义了。”号称“中国第一私人侦探”的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主任孟广刚说。
私人侦探“乘需而入”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司法机关由于人员经费等比较有限,只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不能为个人提供个性化产品。在“公力救济”无法确保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时,“私人侦探”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我国民间社会对“私人侦探”存在一定潜性需求,社会上一小部分人也正是看到了“市场”,在利益的驱使下干起了这种“不见光”的职业。此外,在一些地方已有法院认可了“私人侦探”提供的证据,为这个职业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巨额暴利是这个行业屡禁不止的原因。
已有调查类组织2.3万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已有调查类企业组织或机构,如调查公司、咨询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专业调查机构、调查业从业人员近20万人。一些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规模较大的调查公司已经达到了上百人的规模。
虽然“私人侦探”从业者众,但有牌照的却极少。以广州为例,从事“调查”业务的大小公司至少有一两百家,但正规登记的只有二三十家。大部分的“私人侦探”们都是“地下工作者”。
1993年,就在首批“私人侦探”以“调查事务所”名义在各地纷纷冒出来时,公安部颁布了一个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据悉,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民营资本不得进入保安业,而“私人侦探”属于保安业范畴。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许可注册包括“私人侦探”在内的“安全服务”商标,但未允许“私人侦探社”挂牌营业。
强堵管理不如疏通监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对“私人侦探”业采取“强堵”的管理措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与其让‘私人侦探’打擦边球,还不如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明确社会调查机构的地位,规范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因为只有规范,才能有效管理和监督;只有有效管理和监督,才能使整个调查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孟广刚说。
广州各安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德明认为,根据“世贸”协定,在明年中国的服务业全面开放的情况下,“私人侦探”正规化合法化是必然趋势,年初北京工商登记出现“不限制经营范围”的情况,“私人侦探”的业务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合法化。
但中国“私人侦探”的“正名”之路却不一定平坦,6月初首次打出“私人侦探”名义的“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在沈阳遭有关部门“取缔”,显示这个行业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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