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视为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
律师见不到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何以实现?今天(6、23)上午,一宗律师向公安机关追讨“会见权”的行政官司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不少律师反映,当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时,时常遭遇公权机关的一些“刁难”,此次有律师把这个问题摊上法院讨说法,引起了行内密切关注,视此案为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
两律师:跑几天难“会见”
两名律师王家恒、钟其胜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据他们描述,一个简单的会见要求,被当成“皮球”踢来踢去———2004年5月12日,两律师接受胡某的委托,为她的儿子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
当天下午,两律师就赶到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下称“公安处”)刑侦支队要求会见刘某。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该案要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接洽。
第二天,两律师就去看守所找到负责预审的队长,该队长表示,案件还没有到他那里,不能安排会见。于是,律师又重新回到公安处法制科要求会见。法制科称这不归他们管,要他们找刑侦支队。
两律师找到了刑侦支队队长,队长把他们带到第一次让他们去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面前,让他负责办理。队长一走,该工作人员就说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安排会见。两律师后来找到承办此案的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又被告之要找刑侦中队队长解决,但中队长出差了。
5月17日,两律师二赴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刑侦中队队长称根据公安处的规定,他们无权接待律师。
接待者:不存在“不作为”
两律师表示,法律明确规定要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但在经过五天之后,负有安排律师会见法定职责的公安处,其职能部门之间仍相互推诿,致使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无人受理,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5月18日,两名律师写好行政诉状,把公安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公安处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行为违法,赔偿律师误工费、交通费2元,同时要求公安处向他们公开道歉,并依法履行安排律师会见的职责。
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答辩称,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属于国家司法权范畴,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不是行政行为。
另外,公安处认为他们依法办案,不存在任何的“不作为”。他们不予安排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其他部门都告知了两律师应当如何办理会见,没有推诿行为,两律师的说法毫无道理。(记者林洁报道)(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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