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
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面临破产,这已经成为一种不可规避的经济现象。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却往往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的安置不到位,从而出现了种种“企业破产,职工遭殃”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
尽管我国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此法在涉及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问题上,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不利于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能有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就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值得欣慰的是,此次提请审议的这部酝酿10年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出台一系列与企业破产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构成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这体现了社会公平,对于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是个利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