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6月19日报道,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2004年6月18日开始,对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由一汽集团生产的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这是国产轿车首次因产品质量缺陷由厂家主动宣布召回。
过去,我国没有正式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内对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缺陷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这种维权方式不但成本较高,而且需要全民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此同时,常常被人们寄于厚望的媒体监督也遭遇尴尬:总还有一些爱钻法规空子的厂家在遇到问题时装聋作哑、封锁消息,甚至漠视故障隐患的存在。不难看出,自我维权和媒体监督是不能代替召回制度的建设,我国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3月15日正式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要到今年10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一直倍受公众关注,对于此话题的讨论也没有停止过。此次一汽集团主动地向消费者和公众公布产品质量缺陷并承诺主动检修,得以在管理规定实施前主动召回,实在值得欣慰。这一“敢为国内先”的举动自然也显得弥足珍贵,无疑会在中国汽车史上留下意义深远的一笔。毕竟,这是消费者们乐于看到的进步:不但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企业对公共安全负责的态度,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召回”制并非一“召”就灵,它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汽车消费领域的问题就会药到病除。
其实,召回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推行数十年,期间所暴露出来一些弊端无疑是“前车之鉴”,值得我们警惕。比如现在国外个别企业的“召回”实际上蜕变成为一种“商务行为”,完全歪曲了“召回”自我监督的意义。“召回”很大程度变成了企业扩大知名度,炒作出轰动效应的手段。正如业内人士所说的那样,要想真正使即将实行的召回制度体现“消费者是中心”的宗旨,必须对“召回”做出配套的规范措施。
“召回”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其关键就在于是否有一个公正、权威和独立的常设机构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只有如此,才能以此明确区分产品到底是“系统性缺陷”,还是“偶然性缺陷”。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检测机构与企业之间大都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因此对其检测结果的可信性,消费者难免心有疑虑。此外,由于没有细则出台,消费者对自己在召回过程中到底拥有哪些权利不是很明确。就拿此次“一汽”主动召回来说吧,除了可以配合召回外,消费者好像只能被动地接受,不具有主动权。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召回,也没有规定消费者是否有权告企业并索赔。此外,对于潜在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生理和心理造成的伤害,召回制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存在漏洞!而在国外,汽车巨头之所以耗费巨资主动召回汽车的经历,其实并不在于它们更讲商业道德,而是制度的必然。因为公司一旦拒绝“召回”,那么政府罚款、消费者诉讼赔偿、公司信誉受损将使不诚信的生产商付出更多。
由此看来,当我们为“首次召回”叫好的时候,相关部门也应该冷静地想一想,如何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毕竟,只有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才能使那些心存侥幸、隐瞒召回信息的企业在以法规为准绳的严格衡量下吞下自己酿造的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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