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本报以《市检察院诉讼解纠纷创全省先例》为题,报道市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某广告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案件,经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有了结果。
1999年初,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承办山西省某进出口公司经理安某、业务员张某二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时,依法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71万余元。同年2月8日,市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安某涉嫌犯罪证据不足,对其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而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并根据山西省某广告公司提出的申请,将当时扣押的部分涉嫌赃款13.5万余元返还给了山西省某广告公司。1999年4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张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终审判决,改判张某无罪。
2000年1月18日,安某、张某二人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赔偿申请,市检察院于12月8日对安某、张某二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做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随后,安某又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复议申请。省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核复议后,于2001年8月22日,制发了《晋检赔复字(2001)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情况下,贸然将已冻结、扣押的个人款项及安某所在公司账户上的款项提前发还第三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追回错误划转到山西省某广告公司的款项,返还给受损失的厂家。
市检察院向某广告公司追要款项未果,2004年,市检察院将两公司起诉到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经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山西省某广告公司退还原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当得利13.5万余元。
迎泽区人民法院法官对这一“检察院当原告”的案件感触良多。他说,以习惯思维推测,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执法机构,在接到上级检察院的复议决定后,完全可以采取强制手段,直接从被告银行账户上扣划存款,追回错误返还的款项。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自己作为普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执法机关自身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的进步。另一方面,检察院当原告,其实是承认自己在办案当中的失误与疏漏,看似自揭短处,实则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以自我监督与自我批评的精神,使自己的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的表现。这一案件带来的启示,将并不仅仅局限在法律层面。(董邦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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