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大有关会议决定:有依22件地方法规所设定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由于不符合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而将被停止执行。而因对这22件地方法规的修改工作难以在7月1日前完成,此工作也将留待以后分轻重缓急,逐一修改或者废止。(《新闻晨报》6月23日一版)
读了报道,笔者注意到有关部门还公布了将取消的36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目录(《新闻晨报》6月23日A4版),但觉得缺陷的是却没见公布这22件地方法规的名目。
其实,笔者之所以觉得不公布上述这22件地方法规是个缺陷,理由也很简单。因为根据上述的报道,这22件地方法规以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还有待于地方人大的决定,结果可能是或修改或废止。那么,如果顾名思义的话,此次上海人大取消的只是上述的36项行政许可,而对这22件地方法规并没作明确的决定,而在此条件下,社会公众只能作出这些地方法规(在7月1日后)在法律上只是部分条款无效的理解,也就是说在上海市人大在对这些法规作出修改或废止决定前,相关法规在总体上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在此情况下,上海的相关部门是否也应该在公布被取消的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的同时,也应一并公布这22件地方法规名目?如此,一是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底是哪些地方法规,而以前有关部门又是依其中的哪些条款制订的行政许可,应该说,如能这样做的话,不仅会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也同样会有利于社会对《行政许可法》的进一步了解。
因为从法理上讲,即将在7月1日生效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界定行政许可权限的法律,牵涉的也是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以后的行政许可该怎么设定、谁有权设定、哪些行政许可合法,哪些又是禁止的。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法》在日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执行,应该说这些问题不仅只是立法与监督机关的事,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还有赖于最大范围的社会知情与监督才行。
所以,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觉得地方立法机关在公布有关生效或失效法规等工作时,要尽可能做得全面一点,完善一点。倘真能如此,不仅能有利于法律本身权威的树立,同样也肯定将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认可。对此,不知上海的有关部门以为然否?(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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