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据《京华时报》6月22日报道)
作为上班族来说,工资是维持正常生活的重要来源。对于那些面临企业破产的工人们来说,能够及时找回企业所拖欠的工资向来都是很难的一件事。实事求是地说,这已经是当前严重存在的不争事实。
众所周知,企业破产后会面临众多的债权主体。每一个债权主体都希望能够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损失。因此,这必然涉及债权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及补偿顺序问题。而这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要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企业破产后要先还工人工资。笔者以为,这体现了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在这样的政策中,群众利益真正得到了的充分的重视。
应该承认,一段时间以来,党和政府为了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作了大量的工作。在政府文件及有关的领导指示中,也都极力强调要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尤其是对于破产企业的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更是给予了较大的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工资优先还欠”的法律规定为保障破产企业工人的切身利益提供了刚性保障。有助于在破产企业处理各项问题中,能够切实遵循群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也有助于降低群众利益遭受侵犯的几率。
而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讲,把保障群众利益的某些规定上升为法律,也是政府完善服务功能的一个体现。对于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流于形式的做法给予法律上的确认,能够有效践行群众利益优先的执政理念。
对于破产企业的工人工资问题上能够从法律上予以规定的同时,笔者更希望,针对更加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工来说,为他们能够及时领到自己应得的工资亦应该积极从法律规范上着手,也为他们的切身利益提供较强的保障。(稿源:红网)(作者:孙广勋)(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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