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娱乐信报》6月23日报道,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注意保护传染病病人的权利,并特别规定,在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对保护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权利,防止社会歧视,很有必要。结合此前一系列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诸如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被侵犯等,都向我们昭示着一个清晰的倾向:构建我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创造我们更加美好生活的未来。
这种倾向和选择对于正在向市场经济阔步前进的我们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市场经济给了我们越来越多的自由,给了我们更加充分的选择,同时也给了更多人多样化发展的可能性,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我们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同时,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也愈加明显,由此造成的现实是一致性越来越差,认同性越来越少的个人和集体。不过我们越来越明白,任何个体的幸福都是建立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为了我们能够和谐地、幸福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就要构建我们共同生活的基础,用来打造我们更加美好的未来生活。
从经济角度来看,利益相互差别的人得以生活在一起的共同点是互惠;从文化角度来看,利益相互差别的人得以生活在一起的基础是对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认同;从政治角度来说,现代社会能够使利益等差别巨大的个体生活在一起的共同参考点是公民身份。简单地说,尽管我们的利益、价值、信仰、责任等可能是千差万别的,但作为民族国家的一员,作为国家的公民,却是一样的。公民身份就是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公平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会产生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另外一部分人的后果,但是按照正义原则,所有人包括那些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都应该有资格享受自己的权利。公民身份包含着再分配的含义:当人们依靠自己在市场经济中赚得的收入无法支付起码的医疗、子女上学等医疗费用时,作为公民,就有资格享受诸如免费医疗、子女免费上学等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服务。
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等措施,在笔者看来,就包含有构建我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含义在内,是在对特定人群的权利进行特殊的保护,是为了实现所有人的共同权利。就我国来说,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是普遍受益,人人共享社会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也就是说,社会发展的成果,应该让社会中的成员公平地享有,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融合,为社会的全面合作和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增进社会的信任度,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各个阶层之间的不必要的磨擦,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感和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认同,进而构建我们共同的生活基础。
构建我们共同的生活基础,为了我们更加美好的未来。(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徐志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