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关注“禁讨区”现象
当前,人们多以乞讨权来论证“禁乞”或“限乞”是否合理合法,但大家对乞讨权的性质要么认识不一致,要么语焉不详。那么,乞讨是一种权利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从形式上看,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乞讨为非法行为时,乞讨自然是权利。乞讨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有人认为乞讨是民事权利,乞讨者与被乞讨者之间是买卖或捐赠关系。这是对合同的误解。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标的物只能是“物”,而乞讨者与被乞讨者之间并不存在被施舍与施舍的对等权利义务,施舍的成立也在于被乞讨者施舍钱物行为的完成,并且该关系标的物是乞讨者所出卖的怜悯和同情;如果被乞讨者由于乞讨者的掩盖真相、夸大其词被欺骗、误解而予以施舍,他有权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撤销或仲裁。可是乞讨并不存在乞讨者有讲明真相的义务。
如果根据买卖关系说,那么乞讨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就构成限制甚至禁止乞讨行为的理由。而捐赠一说似乎解决了买卖合同的诺成、双务困境,但这只是针对被乞讨者的施舍或赠予而不是针对乞讨行为,因为即使乞讨行为违法也不妨碍他人对乞讨者进行捐赠。
还有人认为乞讨是一种生存权、工作权。生存权是类权利,包括救济权、最低医疗保障权甚至工作权等,其本质是政府有义务对维持生存有困难的个体提供基本的物质、医疗保障。如果乞讨是生存权,政府不仅要向所有人提供乞讨的机会,而且必须保障乞讨者能获得维持生存的收入;由于收入的来源是公众,如果公众不予施舍,政府就必须强迫他们对乞讨者进行施舍或者允许攻击性乞讨,这样,乞讨变成了暴力。显然这很荒谬。同理,由于工作有最低工资要求,工作权说也使得乞讨成为了一种强制。
乞讨行为的本质是什么呢?我个人倾向于表达自由权,乞讨者有权在公共场所向公众表达需要帮助意图的权利。乞讨这种表达行为对任何人不构成约束力,仅仅只是表达一种情感、意图、观点等。他人可以漠视、可以驻足、可以同情、可以赠与,完全是自由的。但表达自由权不是绝对的,是以不损害和影响他人利用、享受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合法权利为前提的,正如你无权在拥挤的剧院高喊“起火”。
基于以上理由,当前我们讨论的问题实质上不是禁止乞讨的问题,而是如何在保障作为表达自由权的乞讨权和保障公共利益及公众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的问题。此次北京市政协委员的建议,目的是实现公共目的、保障公共利益、规范乞讨行为,在理论上并不与乞讨权相冲突。关于规范乞讨行为,我认为:限制宪法基本权利只能由法律规定;防止在实践操作上出现借公共利益之名非法剥夺、限制乞讨权;规范乞讨行为不仅是设立“禁讨区”或“限讨区”,也包括对乞讨行为进行管理。
王柱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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