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14日,5位从广东到福州出差的消费者,到福州五一中路沃尔玛购物广场内的麦当劳快餐厅用餐,2个小时后,其中4位出现了头晕、呕吐现象。这4位消费者认为是由于食用麦当劳食物引起的,5月18日将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福州鼓楼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此案将于7月12日开庭审理。
原告:
用餐后头晕、呕吐
丁博等4位原告诉称,4月14日中午,他们一行5人来到被告所属的位于五一中路附近状元街沃尔玛购物广场内的麦当劳快餐厅用餐。5个人共同点了一份大型套餐,共支付餐费87.4元。
4位原告称,他们在麦当劳快餐厅用完餐后,在回住处的路上买了些新鲜龙眼和枇杷。回到住处,四人洗了水果吃。下午3时多,原告卢志辉感觉胃部发胀、头晕、恶心。原告赵淑红大约4时多,感觉整个胃部出现刺痛灼痛感,起床后就开始恶心呕吐,同时出现头晕、头痛。近6时,原告丁博也开始胃难受,开始恶心、呕吐,并且伴有头晕、头痛。
晚上9时多,丁博的症状越来越重,赵淑红也不见好转,便到省立医院看了急诊。医院的检查结果排除了农药中毒的可能,说是食物引起的,诊断结果为急性胃炎。
15日早上8时多,福州市卫生防疫站食品监督科两位工作人员将原告的呕吐物拿去化验,同时拿走的还有当时吃剩的龙眼和枇杷。6月9日,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表明该检测项目未检出细菌。
4位原告就此事同麦当劳餐厅协商要求他们赔礼道歉并作相应赔偿,但对方除于5月17日退还原告87.4元以外,未能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麦当劳:
顾客呕吐不是吃麦当劳导致
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公关部赵经理认为,事情发生后,福州市卫生防疫站曾专门到餐厅采样,并且采集了顾客的呕吐物进行检测,两份检测报告均显示未检出致病菌。赵经理说,当时在餐厅还有其他就餐的顾客,但麦当劳未接到同样的投诉。因此,赵经理认为,当天的销售情况及卫生防疫站检测结果表明,顾客出现上述状况不是麦当劳导致的。
被告代理律师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林文胜律师认为,没有证据表明4位原告曾到麦当劳快餐厅就餐过,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原告的食物中毒与他们在麦当劳就餐没有因果关系,麦当劳不应当为他们的食物中毒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律师:
检测报告对本案没有约束力
原告的代理律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林锋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是消费权益纠纷。在本案中,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只能作为麦当劳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对本案没有约束力。
黄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黄律师认为,所谓的“有权要求”对消费者而言可以理解为“严格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因此他认为顾客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本报记者 林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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