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梁某在公共汽车上被6名歹徒抢劫,司机却不闻不问,结果歹徒全部逃走。梁某为此将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本案在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乘客:歹徒抢乘客司机不理睬
梁某起诉称,今年5月20日,他乘13路车前往吉大,坐在司机后第三排靠窗座位。下午4时半,该车行驶至海滨巴士站,梁某发现右后裤袋及钱包已被邻座用刀割破,抬头一看,周围已围上6名歹徒,数人用手掐他的脖子并殴打他,梁情急之下,大声喊:“有人抢劫,救命!快打110!”
那帮歹徒见状,趁司机停车,纷纷欲跳车窗逃走,梁冲到司机旁边,拿起一个灭火器与歹徒们搏斗,最终由于车上包括司机在内的20多人没有一人声援,梁一人势单力薄,眼睁睁看着那帮歹徒从车窗口逃走了。在这一过程中,司机一声不出,连屁股都不曾挪动一下。
司机见歹徒逃走后,也不作报警处理,开车即走。梁某非常气愤,立即到香洲汽车总站找市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次日公共汽车公司答复承认确有此事,但认为公司对此事无任何法律、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公司的最后决定。
梁某为此将该公共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因与歹徒搏斗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共计286元,赔偿财物损失衣裤一条及钱包一个,并书面道歉。
公共汽车公司:要求司机报警斗歹徒是苛求
珠海公共汽车公司则认为,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满足城市公共交通的公共场所。梁某不应把社会治安或刑事法律关系混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在公共汽车这种特殊公共场所所发生的社会治安或刑事案件,应由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民事责任的方式转嫁于公共汽车公司。
公汽公司认为,梁某要求司机进行报警、立即停车协同梁某同歹徒搏斗,这是梁某对公汽司机的苛求。
首先,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司机在驾驶车辆时严禁使用手机,公司不可能违反规定为司机专门配手机,让司机在行驶的车辆上接听电话。
其次,司机的首要职责是全神贯注驾驶车辆,不会把注意力集中于辨别后面的乘客所讲的语言和进行的活动;
第三,当时车上有30多个乘客,即使司机听到后边有吵闹声,也不会刹车违规在非法站点停车,从而给后面的乘客带来危害。
此外,公共汽车公司还认为,根据《汽车运输规则》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自行保管的物品非经营者责任造成的损失,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而《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也规定:“下列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投诉;治安和刑事案件。”
因此,梁某的投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根本不属于服务质量的范畴。
昨天,此案双方进行了激烈辩驳,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黄文生通讯员谢明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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