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应按徇私论检察机关着手修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记者王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打着单位的旗号,获取私利后不入账、进入小金库转化为个人奖金或个人福利的,是否应该按照徇私论?最高人民检察院拟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此给予肯定答复。
徇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42种渎职侵权犯罪中,有14种将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徇私的内涵外延由于理解不同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定罪尺度不一,致使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表示,修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就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解决原有立案标准部分条款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全面;有的表述不清,没有把犯罪的构成要件表述清楚;还有的与行政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符,致使有的犯罪无法得到有效地认定和查处等问题。高检院此次修订立案标准将严格遵循立法原意,保证执法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据悉,此次修订的立案标准,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增加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的情形,如滥用职权造成公民财产损失10至15万元以上的,就应依法立案侦查。另外,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如将非法拘禁由24小时改为12小时。
在增强可操作性方面,现行立案标准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规定了六种和八种情形,此次修订均增至十九条。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力争尽快出台修订后的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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