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开始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因其仅适用于国企且过于原则,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今天首次分组审议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这表明我国将重铸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报记者 吴坤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6月23日将首次分组审议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这一凝结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人员心血、历时10年完成的草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尚不成熟
这一共有11章164条的草案,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这一规定同1986年开始试行的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相比,覆盖面已扩大到所有企业组织。
令人关注的是,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23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问题纳入本法调整,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本法调整,时机尚不成熟。
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例外。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两类企业破产时,可能牵扯到合伙人和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为保持法律的协调一致,也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草案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破产原因:增加“资不抵债”的规定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些司法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很难认定和操作,他们建议在破产原因中增加“资不抵债”的内容。据此,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这样,就将“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为便于法院审查和操作,草案还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管理人制度:新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管理人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据了解,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破产实践中,已采用类似管理人的做法,由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负责破产事务。事实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
为全面规范管理人制度,草案专设一章,对有关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同时规定,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等可以担任管理人。二是规定了管理人责任及监督措施。三是对违反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管理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整:新引入的一个程序
重整是草案新引入的一个重要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草案列出专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规定。
但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是所有企业。这是因为,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社会成本过高,在实践中难免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
为了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草案对重整原因适当放宽,规定企业有可能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时,可以直接申请重整。为了发挥企业经营管理层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优势,鼓励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尽快解决企业的问题,草案规定,当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国企政策性破产:草案为其留余地
国有企业破产是本法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在草案中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因历史原因,关闭破产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等。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今年4月底,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620万人。因此,草案起草者认为,根据目前情况,这些特殊政策还需要持续一段时间,草案应当给这类国有企业留有余地。
上述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其范围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明确,加之这些特殊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因此,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本法执行。
保护职工利益: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是本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在草案的有关条款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企业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以上规定保证了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此外,草案规定,要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尽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免除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有犯罪行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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