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芳草)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存了6万多元,不料卡里的钱却被人盗取了。于是,银行卡持有者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昨日,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银行须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
1998年4月,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华辉支行(下称华辉建行)处开立一张银行储蓄卡(龙卡),后该卡丢失,她向华辉建行办理挂失并于2000年9月24日申请补办一张新卡。
2002年11月28日,该卡内的存款在大丰商场ATM机上被6次转账共转出60000元(每次转出10000元)及5次共取现5000元(每次取现1000元)。
2002年12月24日,张某向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在该卡的存款65000元被他人盗取。尔后,张某将华辉建行告上思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华辉建行赔偿现金存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认为,鉴于存款是在ATM机上凭密码支取的,张某作为该密码的惟一知情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用伪卡冒领的情况下,主张华辉建行赔偿张某现金存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在二审中另查明,张某信用卡里的60000元现金被转到朱瑞安、方天赐等6人的信用卡并已领走。
厦门中院认为,华辉建行与张某之间存在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从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的情况说明“在同一个时期出现多起利用伪卡盗领银行存款的案件”的内容上,以及张某账户里6万元存款在同一时间被分别转至6个人的信用卡里并被领走的事实上分析,可以推定张某对于其账户里的存款被领走并没有过错。
华辉建行作为保管方负有对储户存款谨慎保管的特别注意义务,由于存款处于保管方的控制下,保管方对证据材料的持有具有单方性、隐蔽性,故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华辉建行提出若存款被冒领系由张某泄露密码造成的观点,但未能举证证实。储蓄存款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银行负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特定义务,在未能证实存款人张某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华辉建行应当赔偿张某现金存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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