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厌恶有人嘲弄落泊者的窘境一样,对那些利用人的劣根性达到自己目标的行为,同样充满厌恶,套用一句流行语:这样做很不“厚道”。
所以发这番感慨,源于最近北京理工大学针对考试作弊的一则“悬赏令”:学生举报作弊可取消以往处分。也就是说,如果在北理工谁曾经受过处分,可通过揭发同学考试作弊行为减轻乃至消除自己所受的处分。
以某种利益驱动引导“正义”行为的发生,这种逻辑看起来很正义、很实用,也能达到某种正义的目标,似乎无隙可击,不过细想想问题就出来了:不是什么都可以作为利益驱动的诱饵的,人的劣根性就利用不得———因为表面的利益并不能补偿劣根性的扩张所带来的非正义暗示,特别是在单纯而清净的象牙塔中。
举报作弊可取消以往处分———这里面隐含着一种对人性中某些劣根因素的激发:不是通过自己实实在在的努力和老老实实的反省洗清悬在自己头上的处分,而是通过举报他人损害他人的利益(虽然这个利益是不干净的)这个捷径来实现———于是,举报作弊的“正义”结果并非生长在“正义之心”的阳光之下,而是出于某种阴暗自私的考虑。
非正义的暗示很明显:受过处分的同学,为了自己切身的利益,去积极举报作弊者吧!
“举报”不是什么不好的东西,出于公心的举报甚至是一种伟大的美德,可完全出于切身利益的考虑、私心很浓的“举报”就不是什么好品质了。
其实,利用人的“自私”追求“公益”的结果在制度设计中很常见的。私恶即公益,市场的和谐存在就是无数个“私恶”竞争的结果,但大多“私恶”都有着合法和正义的契约基础,市场中司空见惯的“私恶”与人性劣根性中的“私恶”绝不是一回事,比如说市场就排斥“欺诈”这种劣根性。
在“举报作弊可取消以往处分”的规定之下,学校可以坐等趋之若鹜的“举报”了,作弊问题可能会成功得到解决,可对学生形成的不良暗示呢?不良暗示下不良品质的滋长可能会跟随学生一生啊!相比之下,多大的利,多大的弊呢?(作者:曹林)(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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