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3日电 山东省政府本月出台《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同时符合4项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发生临时困难的人员也可以在必要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根据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此外,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救助工作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不得强行实施救助。同时,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救助站需对受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包括: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受助人员的伙食定额定量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要终止救助。对于不能独立返家、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对象,由救助站送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
对受助人员,救助站采取分类管理: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吕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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