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后,由于多次修理并两次被摔倒在地,他认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6月11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昆明首例因电动车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官司。
王某称,1999年7月11日,他在昆明西昌路的一车行内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半年后该车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小到充电器、仪表盘、电极、内外胎,大到电机、车圈、电池、前叉子。在他使用的两年多时间里,该电动车主次部件已更换了大半,维修次数达30余次。有两次该车还给他造成了较大的伤害:2001年11月16日,他骑车上班的途中,该车前轮的内胎及钢圈突然炸裂,将其重重摔倒在地;2002年12月12日,他在骑行时,车前叉的上端突然断裂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右腿膝盖受伤。
为此,王某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2元。王某表示,他诉讼的目的仅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尊严,所以未要求任何经济赔偿,只索赔2元的劳神费。
被告方的代理人称:原告购车已近5年,在长达5年的时间中对电动车进行了实际使用,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保养、爱护情况会直接影响到电动车的使用寿命和维修次数;对于原告的车辆,凡是三包范围内、三包期限内的零件损坏,销售商均已免费更换并加注新换零件的三包期限,而不属于三包范围的易损件都是在车辆使用2年后才进行的更换,而且,原告有夸张、不实的陈述,正常的更换零件不等于不合格,其所称的30多次维修也没有依据,因此,该电动车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记者 郑玉明)责任编辑:原晓晖 来源: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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