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博山6月22日讯(记者 魏鹏 通讯员王华杨占勇)金融单位用于支持农民生产的个人小额农户贷款,却被个别企业冒名贷走,用于企业经营,而且拒绝归还金融单位本息。为追回这类贷款,近日,博山区南博山农村信用社一次性向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16起贷款合同纠纷案,其中有两起8笔高达48万元的贷款被企业挪用经营。经过法院审理,9起案件已经调解结案。
今天上午,记者见到了南博山农村信用社赵玉春主任,据他介绍说,农村信用社负责向农民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贷款明确用于农民农业生产,或购买农业机具、发展养殖业及种植业。但农村信用社调查核实发现,一些农户贷款后,没有真正用到农户个人身上,一些企业借机冒名将款项贷走,用于企业经营,而且多次贷款,额度比较大。在该信用社贷款业务中,有一家企业共计冒名贷款30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自2002年10月至今,经信用社多次催要,该企业只归还了3000多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不予归还。无奈之下,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索要贷款本息。
据介绍,农户小额贷款的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再上浮10%到100%,而企业经营用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再上浮100%到200%。显然,企业挪用农户小额贷款归还利息较少。
据了解,法院受理这16件贷款案件后,发现多数为小额拖欠贷款纠纷,涉及32名贷款人和保证人,这些被告和保证人均为南博山镇农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发放超过一个月不按时归还本息,金融单位就有权向法院起诉索要。同时,个人贷款被挪作企业经营用,金融单位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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