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条例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侧重于建立制度防患未然
本报深圳讯 记者周敏报道: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如何避免防范,发生不幸后,谁来承担责任,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昨天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用法律来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条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别明确教育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如学校安全规范,应急处置机制和气象灾害防御等等。《条例》还确定了不同类型学校的安全责任人,以及学生监护人和学生应该承担的义务。
学校环境和设施安全是学校安全至关重要的内容,《条例》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对各类危险有害场所和设施划定了量化标准。《条例》规定了一系列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交通安全、教学活动、应急救助机制都作出规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学校是否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教育、司法以及社会各界长期争论的焦点,由于没有法律方面的明确规定,事故处理非常困难。《条例》规定,“按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各方在学校安全中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判断过错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据了解,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而由于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不完备,安全工作缺乏法律指导、制度保障;安全事故责任难以划分,影响学生学校合法权益。深圳提交审议的《条例》侧重于建立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条例》摘录:
第九条:学校区域或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或者高压电生产、配送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应当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让行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安全标志。住宅区内的学校出入口左右两侧30米内的道路上,在7∶00到—19∶00路段,除消防车和应急救援的车辆外,不得停放其他任何车辆。
第十五条:学生上学或者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器具应当贴有安全警示标志。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危险废物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校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地方,学校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校车应当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标志,应当加装扶手、栏杆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应当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第三十一条:除紧急救助车辆外,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第六十一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