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个体工商户何某状告某厂家提供给他经销的饮料不合格,并将独自取证获得的鉴定结果提交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7万多元。近日,梅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何某自行提取产品样品送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何某提出的大批量产品不合格,因此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去年4月何某与南海市某饮料公司订立《试销协议》,由何某在梅城经销该公司生产的盐点饮料。但何某在经销这些盐点饮料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于是何某于同年9月自行将5瓶该盐点饮料送质检部门检验。同年11月,何某带着质检部门作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鉴定结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起诉到梅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饮料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及赔偿损失共7万多元。
近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为何某单方自行提取产品样品送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何某提出的大批量产品不合格的诉讼主张。因此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官提醒说,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质量鉴定程序,对于产品质量检验、鉴定的程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结果,法院是不会采信的。 (记者 绿叶 通讯员 张镇山)(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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