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睿 记者 陈川)朋友在网上冒用自己的名义发布色情信息,结果招来接不完的骚扰电话,西安市南郊一高校的学生李婷(化名)将朋友王某告上法庭打起名誉权官司。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电话费等共计人民币10482.7元。
2003年8月5日、9日,被告王某冒充原告李婷的名义在两家网站先后发布了“李婷欲在西安寻找有钱帅哥,并可提供性服务”的信息。该信息上网后,不断有人根据其留下的电话号码给毫不知情的李婷打来电话询问,面对整天接不完的骚扰电话,李婷心理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习成绩下降,她只好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2003年8月29日,西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今年4月,气愤难平的李婷,又以王某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原告身心的严重伤害,从而降低了不特定人对原告的人格评价,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赔偿原告电话费、交通费、上网费共计人民币4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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