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昨日《新京报》报道,日前,《农民权益保护法》起草小组召开该法起草过程中的首个专家会。《农民权益保护法》被列入我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受到舆论的强烈关注。在我国特殊背景下产生的这项立法计划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有重要意义。
农民是我国公民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关公民权利保护的已有的各项法律应该对农民同样发挥作用,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由于种种历史的、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民长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
《农民权益保护法》应该是保护农民各项权利的总的法律规范。各项涉农具体法律应该以这项法律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为准绳,把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作为最高目标,以约束一切具体的涉农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的一个“小宪法”。也许经过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国成为一个成熟的法制国家以后,《农民权益保护法》将会退出历史舞台,但目前制定这部法律却具有现实紧迫性。
从农民权益保护的实践看,如果能出台一项好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将大大增强我国农民借助国家法律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农民的维权行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降低农民在法律缺失状态下发生对抗性行为的频率,从而有利于农村政治稳定。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将使普通农民在与包括乡村干部在内的地方强势群体的关系中获得政治支持,也将使中央政府各项支农政策建立在相对有效的政治基础上,从而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走出政策落实难的困境。
《农民权益保护法》应该在保护农民权益的焦点和难点方面体现法律的权威。目前,我国农民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农民土地财产权难以完全落实,农民自由迁徙受到限制,自主经营经常遭受干扰,民主选举权有待加强,农民在享受国家公共品供应方面受到诸多歧视,在遭遇各种非法势力的利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应该通过《农民权益保护法》得到强有力的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在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同时,要加强已有的涉农法律的落实,修订有关法律中不适当的条款,改变农村社会的法制环境,而不能把这些工作等到《农民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后进行。目前,一些重要的涉农法律,如《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在具体贯彻方面尚有许多难处,这不仅影响农民利益的有效保护,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至高无上的尊严。这些法律的权威不能树立,以后出台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的权威同样难以受到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目前,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一样紧迫,一样重要。
《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要建立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和广大人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特别要认真了解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使得最终的法律文本能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利益要求和技术上的可操作性,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本报特约评论员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相关报道见昨日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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