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劣质奶粉害婴”事件最近又有了:据新华社6月27日消息,因食用劣质婴儿奶粉而导致重度营养不良综合症的小奥强,以其父母为代理人和共同原告,已经正式起诉了劣质奶粉的经销商,要求共计25万余元的损害赔偿金。
但是,这个本该是受害者得到最大安慰,为害者受到最大惩罚,社会公正得到最有力伸张的重要环节,不知由于什么原因,却被媒体和舆论忽视了。新华社那篇简短的报道,已经落后小奥强起诉差不多三天的时间,各地媒体的转载及跟进,也完全无法与事件被揭发时的“热闹”相提并论。当时,各路媒体连续追踪、浓墨重彩,而在一切“社会影响重大”的事项略有定论之后,受害婴幼儿及其家庭如何获得赔偿等问题,似乎落在了我们关注的视线之外。
这就难免让人留下这样的印象:这起严重的制假贩假危害公共安全与市场秩序的事件,因为有关机关已经取缔了一些不法企业,逮捕了一些作恶的商贩,处分了一些“保护伞”,为一些受害人提供了免费的检查和治疗,就该尘埃落定了,受害者也该就此满足和止步了。
这样的印象,其实暗合了我们处理此类事件的一贯思维,那就是:以“尽量减轻社会影响,尽快平息民愤”为最大目标。
清除市场渣滓,维护社会稳定,当然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是,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在此起彼伏的假货害人事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关系———非法经营者与受害消费者之间的侵权与被侵权关系。忽略这种关系的存在,直接导致执法者对受害者个体利益缺乏保护与支持,有时候甚至反过来阻碍其依法维权。这是一种危害更大的失职。
中国的消费者,常常自觉很可怜。别说平时投诉难,维权难,就是出了人命想打官司,也常常无奈于势单力薄———就算查处了非法经营行为,该罚的罚了,该抓的抓了,也少有对受害者个人维权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在新闻中不断看到,有的地方“出了事儿”,一些负有监管之责的部门首先想办法压制舆论;压不住了就赶快掏点钱,想平息“影响”;如果受害者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被视作“起哄”甚至“讹钱”!劣质奶粉事件,仅阜阳一地就有200多名受害婴幼儿,其中12个小生命永远离开亲人,如此惨剧到目前竟只有一则关于受害者起诉的报道。消费者权益受侵时却难以举讼,不正反映出我们在处理此类事件的价值选择上,仍然存在误区吗?
这些年我们一直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最大的体现,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全社会的充分尊重和有力支持。美国的老太太跟烟草公司打官司,可以获得州长、专家、民众和媒体的支持,何以我们的“大头婴儿”起诉劣质奶粉经销商,就该小心低调、无人喝彩呢?
本报评论员 刘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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