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威王铁元记者安丹报道杨某是辽阳县的一名女青年,因为没有钱花了,于是,便亲自导演了一出绑架他人,索要钱财的荒唐剧,结果触犯了法律。昨日记者获悉,杨某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杨某家境不错,平日里手头比较宽余,但是,过惯了舒坦日子的杨某偶尔也有感到钱不够花的时候。这时,她便像猎人寻找猎物一样,把目光瞄准了自己非常熟悉的女青年刘某。刘某的姐姐曾租过杨家的房子开美容院,好像挺有钱。何不把刘某绑架了,弄点钱花花。于是,杨某找到了两个朋友,骗他们说刘某与其姐夫关系不正常,让二人把她找出来谈一谈,二人答应帮忙。2003年3月13日上午10点半左右,杨某的朋友带着两个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刘某的单位,把刘某骗出后塞进车里。车行至半路的时候,车上的两个人,用毛巾、透明胶带将刘某的眼睛蒙上,又用西服将刘某的头套上,将刘某一直拉到杨某的姨家。进屋后,又将刘某的手脚绑上。杨某的另一个朋友知道真相后,赶到杨某的姨家,让杨某把人放了,刘某才得以逃脱。刘某向警方报案,杨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杨某投案后不能主动地交代自己作案的动机,因此,不构成自首。但属于自动有效地放弃勒索财物,构成犯罪中止。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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