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工厂一男子在上班期间上厕所时突然死亡,算不算工伤?
原大邑县副县长“笑纳”建筑商10万元,却称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这算不算受贿?
对此,一般老百姓说不清楚;而各级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也曾存在争议,怎么办?
幸好,省高院昨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给出答案,全省各级法院可参考这些典型案例来判案。案例1工作时“上厕所”伤亡属工伤上班“上厕所”是私事有悖常理
中年男子何某原是成都四通厂的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已经敲响。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准备到厂区内的厕所方便。几分钟后何某被人发现仰面倒在厕所里,不省人事!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武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属于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因此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属于工伤。法院:“上厕所”死亡属于工伤
何父不服,不久向武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常理相悖。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比照确定为工伤。据此,法院认为何的情况属于工伤。去年5月,武侯法院判决撤销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但第三人四通厂不服武侯法院的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称,认为“上厕所”与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密不可分就认定为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成都中院认为,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和正常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何的死亡应该属于工伤。案例2收钱未“办事”也算受贿副县长“笑纳”10万元
1997年11月,刘爱东担任大邑县财政局局长,随后,他几经升迁,于2000年5月任大邑县副县长。官做得越来越大,刘爱东的贪欲也渐渐滋生了。成都中院查明:2001年,大邑县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某以刘爱东装修房子“赶礼”为名到刘爱东家,送给刘5万元,要其在承建工程和以后的事情上多关照。2000年4月,大邑县某建筑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县人民政府院内,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请刘多关照。去年12月,成都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爱东有期徒刑10年,对其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收钱还未谋私也是受贿
一审判决后,刘爱东不服上诉到省高院。刘称,自己虽然收了钱,但并没有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依法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
省高院终审认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虽然刘爱东没有为张某某和王某某谋取实际利益,但刘爱东收取了10万元现金,本质上符合钱权交易特征,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刘爱东已构成受贿罪。栾黎蒋敏 本报记者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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