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介手里花330万元买来的一个商铺,一年后就成了“危房”,并成了中介拒交房租的借口。记者昨日了解到,在越秀区发生的这样一桩官司中,越秀区法院判中介赔偿业主邱先生16万元。
据悉,2002年7月16日,原告邱先生在被告广州志联行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志联行”)促成下,以330万元(“志联行”从原业主手中买来是260万元)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北京路207号的一个商铺,并与志联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书》,双方同时还在合同中约定:“该物业连租约售,租期至2004年12月止,月租金人民币3万元。”
志联行包租房屋后,却于2003年七八月间停止向邱先生交纳租金,并以该房屋是危房为由(志联行向法院提供了广州市越秀区房屋鉴定事务所2003年8月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要求邱先生出资维修。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邱先生于2003年9月25日取回该房屋进行维修。11月24日,邱先生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11月29日,邱先生致函志联行,表示房屋已维修完毕,请其于12月8日重新接管,并表示以延长包租期至2005年4月30日来补偿因维修而减少的使用时间。12月6日,志联行复函邱先生,以邱先生已于2003年9月25日收回了房屋,且于诉讼期间应等候法院判决为由拒绝接收。
法院认为,邱先生与志联行签订的《包租合同》合法有效,而志联行引以为据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是地方政府规章,并非《合同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由于邱先生所买的商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合同法》中“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条款,邱先生应该对房屋进行修缮。但志联行要求邱先生对房屋进行维修应给予合理期限。志联行在仍使用期间要求邱先生维修房屋,并以拒绝交纳租金的形式来不给予邱先生合理期限是不当的。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解除《包租合同》;志联行已支付给邱先生的租赁按金6万元归邱先生所有;志联行将所欠租金共8.4万元一次性支付;志联行补偿邱先生租金损失1万元;志联行同时承担邱先生的3000元诉讼费。(记者 谭建东)(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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