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受到广大公务员关注的惠州市公务用车改革正式起步。16个市直单位和大亚湾区作为试点单位将率先发放公务交通费,并取消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过试运行后,计划10月起全面铺开市直其他单位的公务用车改革。 记者对该市公务用车改革的背景、酝酿过程以及实施方案作了深入了解。 公务用车改革势在必行 一年可省开支2000万 据有关资料,社会轿车每万公里运输成本是8215.4元,而党政机关单位公务轿车则高达3万元以上。在全国,几年的公务用车耗费就是建造一座三峡工程的费用。 中纪委、省纪委在近年出台了不少加强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用车管理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实行定编购买。除县、地(市)级党政主要领导经上报备案可配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的地厅级以下干部不能配相对固定用车。还规定了购买小汽车的三个基本标准:1.国产车;2.排气量在2.0以下;3.车身价不能超过25万元。未到报废期,不得购买更换新车;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车辆;不得摊派款项购买车辆;不得对普通车辆进行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豪华装修。但现实中,超编、超标现象比较严重,就惠州市直机关来说,定编312辆,实有391辆,超编79辆,占25%.超出上述三个基本标准的车辆就有97辆。还有公车挂私牌问题,三年来清理出5个单位7辆公车挂了私牌。带有普遍性的公车私用问题也比较突出,全国人大代表所指出的三个“三分之一”现象(即公用三分之一,干部私用三分之一,司机私用三分之一),在惠州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惠州车改调研组用3天时间现场登记到惠城区两所重点中学、三所重点小学公车接送学生上学情况,每天公车接送学生达521辆(次)。 据了解,全国有不少省的市、县(区)、镇陆续展开了公务用车改革,如湖南资兴市、湖北老河口市、四川绵阳市、江苏昆山和江阴市、浙江义乌市、江西赣州市等地在今年初开展公车改革;广东省的佛山市在南海区已开始试点,反映良好;其次是顺德、高明两区也完成了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珠海的所有国企已经完成公车改革;广州、深圳、东莞、中山、河源等市也进行酝酿和制订方案的前期工作;在惠州,大亚湾区西区管委会、惠阳区淡水镇已经改革两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据测算,实行改革后,惠州市市直公务用车开支与2003年相比,将由改革前的年开支6000余万元压缩到改革后的不超过4300万元,减少2000万元,节约率为30%左右。 经10月调研10次修改 方案逾九成单位支持 去年8月,惠州市委书记柳锦州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讨会上首次提出要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并要求纪委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去年12月,市纪委拟制出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初稿,向全市征求意见,同时多次召开各阶层干部职工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现在试行的这个方案是经过近10个月的深入调研、10次大的修改形成的。今年4月,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在审阅惠州车改方案时给予了充分肯定,作出“我们要大力推动这项工作”的批示,并于5月21日亲自到惠州听取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作了讲话。王华元称赞惠州的方案在全国来讲都是比较成熟的,不仅把改革前的情况摸清楚,还充分评估改革中、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制定了相应配套措施。 改革方案的八个步骤、八个配套文件,都充分考虑到改革中各种人员的心理因素、工作习惯、方式、财政承受能力等,对症下药地从源头根治公务用车消极腐败现象。惠州车改先从抓试点做起,再全面铺开;取消了单位公车,组建服务车队;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费,又允许保留特殊公务用车。这些措施,符合公务用车改革的原则,都能确保公车改革的平稳过渡。 据调查统计显示,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得到全市大多数干部职工的拥护,除少数使用公车较为方便的单位和干部对改革持有不同意见外,93.6%的单位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说明这项改革顺民心、得民心。 车改究竟如何改? 车改目标 通过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现以下目标:1.有效地控制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和财政开支,从2005年起公务用车经费开支实现较大幅度的下降;2.减少和消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导干部“专车化”,纠正公车私用、公车滥用、公车开支挤占办公经费等不正之风,坚决遏止“以车谋私”的腐败现象;3.充分调动党政机关广大干部支持参与公车改革的积极性,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公务用车观念,鼓励个人购车,提倡乘坐、租用公共交通工具;4.试点引路,分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货币化、市场化、社会化。 单位和对象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对象确定为: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的市直党政群机关(不含公检法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在职公务人员(不含离岗退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市四套班子和公、检、法部门暂不开展车改试点工作,待积累经验、时机成熟后,适时进行改革。 实施步骤及方法 1.取消个人公务用车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自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费之日起,除经审批留用的执法执勤车辆外,所有公务用车全部停止使用,并组织上交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费 (1)市直机关个人公务交通费的标准见附表。 (2)鼓励领导个人购买小汽车凡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市直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实职)干部,在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后,个人购买小汽车并以本人或配偶名字入户的,市财政可以给予一次性预领本人20个月的公务交通费。 (3)特殊公务交通经费定额包干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编制人数,市财政按在职人员每人每年1300元定额包干拨给单位。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经费用于单位特殊公务交通租用车辆,用于内部特殊岗位、特殊公务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费开支,用于执法、执勤车辆开支。 3.组建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 为防止改革后出现公务用车保障脱节问题,惠州市拟组建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承担车改单位必须的公务交通保障任务。 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以接收市直公车改革单位拟留用的100150台车辆及司机为基础,市政府以车辆及司机(带薪)作投资,先组建一个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按留新选好、科学搭配的原则,在公车中选留小轿车、面包(商务)车、中巴车等。凡在市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即2003年12月15日)以后购买的新车一律留给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使用。 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初期职能,以保障市直单位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必要公务交通为主,随着其发展成长,逐步转变为公司化、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车队独立组建,其营运管理的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由车改办组织选择本市具有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负责组建。组建后,由市车改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组建的原企业管理。车队接收公务车辆的原职司机随车调入车队,其供给关系也随之调入,其身份及工资级别待遇保持不变。车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司机聘用实行合同制。 4.公事急事租车优先保障 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及其公务人员,根据工作、生活需要可以随时租用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的车辆,属公务租车的实行成本价,属私人租车的实行市场价。运营中,优先保障公事、急事,优先保障预约,优先保障领导干部。 各单位公款租车业务归口一个部门承办管理,建立严格的登记结算制度,注意节约、严控开支,租用车辆及费用情况每月在单位内部公示。防止出现新的“公车滥用”问题。 5.其余公车将拍卖 选留组建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的车辆后,其余公车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的收费全部收归市财政。手续不齐、到期报废等不符合拍卖条件的车辆,车辆拍卖不能成交的车辆,集中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先机关内部公开拍卖,后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公车由市车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选有资质、市场信誉度高的车辆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再向社会公选有资质、市场信誉度高的拍卖机构组织内部拍卖,内部拍卖是以76个市直改革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为竞买人的集中拍卖(分为若干批进行)。起拍价不能低于评估价,拍卖不能成交的再向社会公开拍卖。公务用车改革单位的在编人员均有资格参加竞买。内部拍卖中体现优惠政策,一次性交清款的优惠10%.分期支付购车款的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 为了防止公务用车改革后出现牌号混乱的现象,拍卖给私人的公车车牌号统一进行变更。选留组建机关公务交通服务车队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全部取消,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呈请省总队同意后,重新编号,办理随车的文件资料,以便于公私车辆牌号识别管理、监督。 拍卖的公车原牌号不随车拍卖,由市车改办协同市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安排新牌号后,再组织拍卖(定编证收回)。 市直机关个人公务交通费标准 级别 | 金额(元/人月) | 正局长或相当于正局长级别职务人员 | 2000 | 调研员 | 1800 | 副局长或相当于副局长级职务人员 | 1800 | 助理调研员 | 1500 | 正科长或相当于正科长级职务人员 | 700 | 主任科员 | 400 | 副科长或相当于副科长级职务人员 | 400 | 副主任科员 | 300 | 科员、办事员、职工 | 200 | |
备注:1.具有独立职能的副处级建制的局执行正处级局的标准,其副局长每人每月标准1500元。2.相当于正局长职务的人员指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等。3.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或既有岗位职务又有级别待遇的干部以其实际履行职责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补贴标准。如:某副局长(正处级),其适用执行副局长的补贴标准。4.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员、组织员、侦察员等干部,执行与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相对应的补贴标准。 : 违反车改纪律将受罚 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的(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举报违纪行为有奖 凡由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和证据,并经市公务用车改革监督小组办公室或市纪委信访举报中心查实,按规定确定扣发违纪责任人的交通费的,根据违纪对象应扣发的交通费金额,全部(2002300元)奖给举报人。 举报人举报违纪人员的违纪行为时情况不复杂的,可以向市公务用车改革监督小组办公室或市纪委信访举报中心提供图片证据并提供接受奖励的银行账号,提供联系的方法等,进行不公开身份的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是否获得奖励应在一个月(最长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时间内作出明确回复。(记者李长虹见习记者凤飞伟通讯员罗凯戈)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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