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讯6月25日,市卫生局出台了医生安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和规范处方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用药知情权和选择权,允许消费者自主决定凭处方在医院或药店购药,保证抗菌药处方畅流。
市卫生局召开了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工作会议,制订并下发了实施方案,对加强安全合理用药提出意见。要求全市各医疗单位利用宣传栏、多媒体或电子屏幕等形式,将可持处方进行外购药的品种、规格、方式等内容在院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向前来就诊的患者进行宣传和告知,使其正确了解、理解和掌握合理用抗菌药物的知识和意义。卫生部门还作出如下规定:
凡在执业注册地点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均具有出具处方的权力。在未出台新规定之前,执业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可以在医疗机构内外通用。
执业医师在为患者开具外购抗菌药物处方前,必须履行挂号手续,并根据病人病情进行必要的诊查,在明确诊断或用药指征后可开具处方,但必须在患者的病历上注明“处方内容已告之”,并由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
执业医师必须依据患者的病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同一种抗菌药物一般使用3—5天,无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周,并主动告知患者有关用药注意事项,指导患者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有告之允许患者自主决定凭处方在医疗机构内或药品零售药店购药的义务。患者对执业医师出具的抗菌药物及购药方式,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患者持方外购抗菌药物。
执业医师开具的外购药物处方书写要规范,做到字迹清晰,项目完整。开具外购药物处方必须用中文书写药物的通用名或商品名的全称。处方所开具的药品必须标明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方法等,液体药物需标明浓度(合剂除外)。需要做过敏试验的抗菌药物,必须在外购药物处方及患者的病历上同时标明“试敏阴性后使用”。药品在使用中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注明。执业医师出具外购药物处方时,必须亲自签名并加盖本人医疗执业专用名章。
对患者凭外购药物处方购买的注射类抗菌药物,并要求在医疗机构内使用时,医疗机构必须与患者签订医疗安全协议书,对由于药品原因造成的疗程延长、不良反应或毒副作用等对患者病情不利的情况,应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胡晓震、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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