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京一位乞丐因为拦车乞讨,引发两次车祸,致使2死3伤,浦口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起诉。29日下午,南京浦口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据悉,对拦车乞讨的乞丐以这么重的罪名提起公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35岁的孙进虎是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人,没有正当职业,左腿残疾。几年前,他和妻子离婚后便开始拄着拐杖上路,以拦截过往车辆讨要为生。据检方指控,去年8月1日,孙在浦合线某路段,看见3辆轿车迎面驶来,一直等在路边的孙某不顾一切地冲到路中央,强行拦车准备乞讨钱财。前两辆轿车司机反应迅速,相继紧急刹车,但紧随其后的第三辆轿车因刹车不及,撞上第二辆车,并急拐继续前行,最终导致路人一死一伤。事后,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其进行简单教育后便将其放了。时隔不久,孙进虎再次重操旧业,继续上路强行拦车乞讨。同年9月28日上午8点多,一辆从安徽滁州返回南京的出租车行至浦合线16.5公里处时,久候路边的孙又突然窜到路中央拦截。司机王某为避让紧急打转方向盘,结果出租车冲向路边一家小店,站在店门口的两人当场被撞成一死一伤,司机王某也受了伤。
由于孙屡屡在马路上强行拦车乞讨,并已造成了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浦口警方于去年12月12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浦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接案后,考虑到孙犯罪的特殊性,立即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在对孙犯罪事实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后,一致认为孙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已涉嫌犯罪,准予批捕。但随后在认定孙进虎涉嫌所犯何罪上,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其间接参与交通行为促使他人死亡,由此可定为交通肇事罪。也有观点认为,因为他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观点认为,不应对其行为定罪,尽管孙的行为十分恶劣、后果也十分严重,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将孙的行为归为任何一类犯罪都似乎有些牵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现有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认定孙某无罪似乎更能体现立法的精神。更多的人认为,由于孙的行为不止发生一次,从第二次开始他就应该清楚地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该行为应当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今年4月19日,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检察院对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至浦口法院。
下午2点,浦口法院开庭审理孙进虎,法院对孙是否定罪、怎样定罪、怎么量刑,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杨岗) 链接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财产,其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分子本人往往都难以预料,甚至难以控制。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必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造成社会的心理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孙进虎指控罪名如果成立,他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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