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有关贷款的两组数据让人感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关于金融支农问题的调研情况时说,农民的消费性借贷主要依靠民间借贷解决,2003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是14.8%,但是农业在整个金融机构中占用的贷款余额不到6%。而审计长李金华却提供了另外一组与贷款相关的数字:工商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向“姚康达”一人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141万元,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128套住房,炒作房地产;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6月24日、25日新华网)
迫切需要金融资金支持的农民无法在金融机构贷到资金,而炒房地产等可以轻易地从银行贷到天文数字的资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农业银行98%贷款投向了农村,到2003年只有10%。强烈反差中,可以看到农民融资所面对的困境。
有关分析认为农民贷款难,是因为邮政储蓄和其他商业银行大量吸收农村资金,贷给城市客户或者经营其他金融业务,使农村信用社没有足够的储蓄给农民放贷,再加上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服务不到位、不规范,因此使农民得不到及时的足额的贷款。不能不说,这确实是个原因,但是,如果深入分析,这两者并不是农民贷款难的根本原因。
农民贷款难的核心是农民没有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只要是商业银行,它就一定会追逐利润最大化,同时也一定要追求贷出资金的安全,避免风险。贷款要有抵押,这就是保证安全规避风险的重要措施。那么农民贷款,抵押物在哪儿呢?抵押什么呢?
农民生活困难,没有多少财产,能够作为抵押的,只有住房和土地。但是,农民的无论住房还是土地,却都不能作为抵押物去申请贷款。
《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就是说,农民的承包地等根本不能抵押贷款。另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用作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即“房与地是不能分离的。”因此,既然宅基地不能抵押,其上的住房也不能抵押。此外,《土地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按照这个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农村住房用作抵押,那么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则应将抵押房屋折价,或将其变卖、拍卖所得款优先偿还债务。因此,农村村民将失去住房,而且他还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造成他将居无定所。考虑社会稳定,也不许农民抵押住房。
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与企业却可以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显然,这些法律规定,不但成为农民获得贷款的法律瓶颈,而且也使农民与市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大不平等。这也正是有人能抵押房屋贷款7141万元炒房地产而农民根本贷不到款的深层原因。因此,如果要真正让农民富起来,就要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市民一样的贷款融资权利;而要取得这种权利,应该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认真的审视。这些貌似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规定,到底给农民带来了利益还是损害?(稿源:红网)(作者:梁发芾)(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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