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6月28日电】(记者吴勇加通讯员邬耀广杨晓梅李中原)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本月11日对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黄炎田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起,以被告人黄炎田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没有资金承兑到期的债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国际大厦一楼营业部以委托投资、项目入股等形式变相开办吸收存款业务,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存人民币定为一年期,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40%;港币和美元的存期分设半年期、一年期和两年期3种,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20%。从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省国投共吸收存款人民币7.62亿元、港币2.25亿元、美元1498万多元,除支付存款单位及个人利息人民币2.55亿元、港币2668万元、美元166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资金不能回笼。至该公司宣告破产时,无法归还存款人员的款项为人民币3.53亿元、港币3838万元、美元193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间,省国投以“项目入股证”的形式,采取存款人民币可获年利率8%-12.85%,先后25次分别向广东省某协会、欣达有限公司、富海发展公司等14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627.8万元;向姚某娟、李某庆、柴某利等15113人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68亿元。
另外,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黄炎田在履行职务期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故此,广州中院判决被告人黄炎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作者:记者吴勇加通讯员邬耀广杨晓梅李中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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