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太多的理由期盼这部法律,用太长的时间等待这部法律。7月1日,《行政许可法》———这部浸润着“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精神的法律正式走进我们的生活。从此,老百姓申请许可的权利有了法律保障,政府实施许可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规范和制约。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行政许可视为“授益行政行为”,即公民本来没有这项权利,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批准或允诺,才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对行政许可性质的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官”与“民”的不同心理基础。对官而言,既然许可是对申请者的“赋权”、“授益”,是“他求我办事,我给他好处”。部分人就会把许可作为手中的特权,品玩权力带来的乐趣,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甚至设法“权力寻租”。我国大部分腐败案件都与领导干部滥用行政许可权,违法批土地、批建设项目有关,社会称之为“大腐败”。在实施许可的程序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需要以“勾兑”、“打点”、“润滑”等技巧来应对“四难”的现象,则被喻之为“小腐败”。对民而言,既然许可是“受权”、“受益”,是“我求他办事,他给我好处”,即使审批者态度差一点、速度慢一点,也只能委曲求全,力求“笑脸多一点、腿脚勤一点、关系广一点、麻烦少一点”。
《行政许可法》从根本上澄清了行政许可的性质,明确界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和验证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资格的,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这种“准予”或“赋予”,既不是对申请人的赋权,也不是授益,而是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与验证行为。不难看出,许可法授予政府部门的,既是权利,更是沉甸甸的责任与义务。许可机关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处置许可,必须依法对许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以断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性质的阐释,必将引发传统行政理念的革命和官、民角色心理的转换。官员不应是高高在上的“管制者”,而应是具有“爱民情、责任心、效能感、亲和力”的服务者。百姓不会再是忍气吞声的“顺民”,而是具有强烈维权意识的公民。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让老百姓感受到了“主权在民”的尊严,是一部为老百姓说话,替老百姓维权的法律。《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把传统的“公民义务本位,政府权力本位”改变为“公民权利本位,政府义务本位”。在《行政许可法》的字里行间,处处体现着“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立法精神。过去企业或市民对行政许可有六怕:一怕多头审批,范围太广,处处受限;二怕手续繁琐,不知所措;三怕告知不清,反复跑路;四怕效率太低,贻误商机;五怕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六怕政府失信,投资泡汤。针对这些情况,《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通过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许可,目的就是要还权于民,还权于市场;《行政许可法》坚持效能与便民原则,要求许可机关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供“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目的就是要杜绝“公章旅行”,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行政许可法》启用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等程序规范,目的是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公众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无差别服务”;《行政许可法》肯定信赖保护原则,规定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许可人补偿。
目的是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兑现承诺,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失信于民,影响政府的公信度。毫无疑问,《行政许可法》从实体到程序的规范都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老百姓不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其合法权利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受到损害,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把政府推上被告席,要求政府赔偿。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让政府深感责任和压力。甚至有些官员叹息“如今官不好做,权不好用,风险太大”。这是因为《行政许可法》始终以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为目的。麦迪逊曾经说过,“人类若是天使,则政府无存在之必要;天使若统治人类,则政府无制衡之必要”。遗憾的是,人类不是天使,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有存在之必要,政府更有制衡之必要。许可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国家实施公共管理的必要手段,同时又有较强的主体优越性、强制性。如果对政府的许可权限缺乏制约,往往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出现“以势凌人、以权压人”等现象。
孟德斯鸠认为:有权力者容易滥用权力,并且会把权力用到边界线为止。《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许可范围,划定政府管制的边界线来制约政府对公民、市场、社会的过度干预,并以此作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建设有限政府;从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严禁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设置许可,明令省级地方政府只能设置临时性许可,期限不能超过1年,目的是要防范政府部门之间以设定许可来进行权力和利益的争夺,避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把行政许可的程序集中写入单行法的法律,对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时限、收费、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等环节都作了极为周密的规范。因为“自由得到保障的历史必然是程序得到维护的历史”,通过规范程序制约许可行为,不仅可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还可将许可的过程与结果置于阳光之下,保障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建设高效政府、透明政府;《行政许可法》用法律的形式强调对许可行为的责任追究。行政机关滥设许可、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许可申请、拒不作决定、拒绝履行公开义务和告知义务、或不能一次性告知清楚,拒绝说明理由、拒绝听证,以及滥发许可、擅自收费等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目的在于以问责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感,建设责任政府。
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功能与价值追求。古人云:聚天下之力者,财也;守天下之财者,法也;奉天下之法者,吏也。《行政许可法》能否实现其价值追求,关键在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我们期待着、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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