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南京市气象局作出的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南京宁网科技有限公司将气象局推上了被告席,成为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以来的全国第二例、我省第一例气象行政处罚案件。一审宁网公司败诉后,再次上诉。6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着“江苏气象第一案”之称的案件作出终审,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宁网科技有限公司自2003年7月25日起,通过所属短信平台向移动通信(手机)用户擅自发送不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气象信息,且在发布的信息中未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为此,去年11月25日,南京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对宁网公司作出了《气象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宁网公司认为气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今年2月19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9日,玄武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此案的审理,4月1日作出判决,维持南京市气象局作出的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后,宁网公司不服玄武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为,经原审认证的证据均合法有效,原审认证正确。南京市气象局作为南京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宁网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市气象局对其作出的气象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宁网公司以市气象局处罚目的的不正当,进而请求撤销原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气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众信息,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准确迅速地传播,才能让社会大众了解,为各行各业、为老百姓更好地使用。不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获取,而是随意转抄、拼凑、编造,擅自播发气象信息,这些做法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以及《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也严重干扰了政府和各行各业气象防灾减灾的决策,侵犯了人民群众获取正规气象信息的权利。(陈晓春)(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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