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3日,在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二楼会议室,王荣华副检察长(2004年5月任检察长)一脸肃穆,会场里静悄悄的,参加会议的除了4名身着检察官制服的检察官外,还有3名“特殊人士”。这些“特殊人士”就是全市检察系统首批聘请的人民监督员中的3位。而这次会议则不是一次普通的会议,它是全市首例由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实行监督的监督会议。今年5月,这起首例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原大英县物价局局长不服逮捕的案件经大英县人民法院审判后已公开宣判,原大英县物价局局长陈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在此之前一月,因陈某某经济问题而牵扯出的其儿子龙某交通肇事案也经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决,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人民监督员全票通过:受贿局长应予批捕
2003年2月13日,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年届52岁的陈某某在任大英县物价局局长期间,有受贿行为,移交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职侦局办理。同年9月9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立案侦查。经预审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如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担任大英县物价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本单位职工修建宿舍楼过程中,于1999年9月底收受建筑承包商但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00年3月初再次收受其人民币5000元,两次共计收受人民币15000元,用于个人交集资建房款和生活耗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利用其任大英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于2000年2月11日,擅自将本局的车牌号为“川J30228”的桑塔纳轿车交给其无驾驶执照、非物价局职工的儿子龙某驾驶,龙某开车至射洪县柳树镇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3年9月19日,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予以逮捕。10月13日,陈某不服逮捕决定,并提出取保候审要求。同年10月14日送侦查监督科,经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于同年10月23日组织人民监督员3人通过听取承办人对案件的情况汇报,1名人民监督员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认为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逮捕。同时,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2003年5月,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大英县物价局决定修建职工住宅集资楼,县一建公司项目经理但某承建后,为了感谢时任局长陈某,9月21日晚将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送到陈某家后即离去,陈虽拒绝但未退还,也未上交物价局。2000年3月,职工住宅房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但某为能承包该楼的装修工程,将装有现金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送到陈某家中,请陈某关照。同月10日,县物价局与但某签定了装修合同。事后,陈某将收受的15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交集资建房款和生活耗用。事隔四年后案发,陈某退清了赃款。但大英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于是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受贿局长儿子也受刑
而与此同时,由陈某因经济问题东窗事发后而牵扯出其儿子龙某交通肇事找人顶包的事也渐渐浮出水面。今年4月,射洪县人民法院对陈某儿子龙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宣判,被告人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3年下半年,陈某经济问题东窗事发后,龙某交通肇事找人顶包的线索由市检察院转交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03年10月29日,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并向射洪县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射洪县公安局重新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完善相关证据,于2003年12月4日将龙某缉拿归案。
经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11日,龙某无证驾驶其父亲陈某任局长的大英县物价局的桑塔那轿车与朋友到射洪玩耍,车行至射洪县柳树镇时,由于龙某临危措施采取不当,致使桑塔那轿车撞上了张某某的机动三轮车,迫使机动三轮车又撞上向某的人力三轮车,导致张、向二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龙某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径直离去。次日,大英县物价局驾驶员田某某主动到射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和单位小车修理费共计17.6万元(该款现已由龙某及其家人支付)。龙某本以为事情就此罢休,可以逍遥法外了,却不料人算不如天算,最终还是被送入了恢恢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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