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近10个月全国法律援助经费大幅增加
本报讯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近十个月来,在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下,使影响和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些主要问题的解决有了突破性进展。
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经费增幅较大。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52亿元,比2002年增加近一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宁夏、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宁夏全区已经到位法律援助专项经费130万,较去年增长约40倍。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存在的自收自支的法律援助机构、“以收养援”、减收费等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变。另外,各地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加快,人员编制、办公用房等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其中广西在《条例》颁布前经各级编委批准成立的机构只有28个,专职人员51名,截至今年5月底,机构增加到79个,增长率270%;编制增至183名,增长率为358%。2003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17万件,比上年增加23%;受援群众近30万人。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表示,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短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不足、基础建设薄弱、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等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较为突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会在近期内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为贫弱群体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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