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就废止若干地方性法规和停止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答记者问
6月2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天津市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印制发行管理条例》等8件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市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这两个决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企分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该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从去年11月开始,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已于日前完成。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清理工作和处理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有的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的法规所规范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新的规定。这些法规需要在7月1日前予以废止。有的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需要在7月1日前停止执行。因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问:这次停止执行了多少行政许可事项,为什么要停止?
答: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的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8项,涉及地方性法规28件。这些停止执行的事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资质、资格的规定;二是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的规定;三是属于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到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规定,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市市场的规定;四是属于行政许可的年度检验、年度审验的规定;五是属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而增设行政许可的规定;六是属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收费及管理费的规定;七是属于重复审批环节以及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而设定行政审批的规定。
问:这58项是不是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并不是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停止执行。对于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执行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保留的原由国务院部委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关系到公共安全等涉及面广、需要慎重研究改变管理方式并且市人大常委会有权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都没有列入这次停止执行的范围。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程序对本市地方性法规逐步进行修改完善。
问:停止执行这么多行政许可事项,会不会造成工作上的脱节?
答:不会造成工作上的脱节。市人大常委会对停止执行的每一项行政许可都十分慎重,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审核,都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需要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替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方案。这些方案市政府已经进行了研究。为了保证这些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后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工作上的衔接,市人大常委会在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要求,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后,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措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保持行政管理工作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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