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28日《南方日报》报道,深圳市已建了10多年,住了100多户有12层高的兴华苑小区A栋竟然没有经过深圳国土部门的审批备案,也没有通过当地的建设部门工程合格验收和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是一栋没有任何身份的“黑房”。但就是这样一个“三无小区”,却被有关政府部门授予多个荣誉称号:1996年——1997年度“深圳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1996年?1997年度“罗湖区物业管理优秀组团”;2000年2月,“安全文明小区(标兵)”;2002年12月,“罗湖区行业卫生单位”;2002年12月,“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买房的大部分业主,正是被这些称号所吸引才购房的。”
有关政府部门鉴于某企业的条件、服务质量水平,通过一定的程序评定并授予其一定的荣誉称号,如“放心商场”、“信得过单位”等,是目前常见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无非是宏扬社会正气、正面引导消费。但这种行为,对政府而言,它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这种行为对企业而言,它也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可对消费者而言,它却又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于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去消费起着一种良性引导作用。
由于授予荣誉称号所具有的上述矛盾特性,使消费者一旦与对方发生纠纷,就不免发生令授予荣誉称号的政府部门感到尴尬,因为一方面政府认为授予有关企业的荣誉称号不是行政命令,而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会认为这种授予荣誉称号行为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关政府部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政府相关部门授予荣誉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任何政府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为如果政府机关随意对有销售假货行为的商家授予“放心商场”,对不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授予“质量优质单位”,并对此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不仅是政府的信誉要受到损害,而且可以说这是在“助纣为虐”,会使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莫大的蔑视。另外,在目前过多、过滥的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行为活动中,众所周知的是,很多授予评比都是有偿的,是需要被授予企业交纳一定费用的,这样的行为不仅有追求利益之嫌,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授予企业荣誉称号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推荐行为,不严加控制,就极有可能伤害到消费者。而政府之所以热衷于这种行为,主要还是缘于“包揽一切”的政府理念,一些政府官员往往认为,只要政府和官员们能想到的和认为对百姓是有益的事情,都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对其加以“服务”,尽管目前有些事情政府究竟该管还是不该管,暂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界定。但政府官员的这种动辄授予企业“荣誉称号”的心态,却远不是现代完善政府所应该具备的,而且往往有负面作用。
政府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有责任颁布并实施各项标准。但其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渠道都不是无限的,更不能随心所欲。尽管有时行政管理部门超越权限的做法,比如滥授“荣誉称号”行为,暂时对社会产生一点益处,但也不应该被认可,因为其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副作用。因此有关部门授予企业荣誉称号行为时,当慎之又慎,以避免“助纣为虐”。(稿源:国际在线)(作者:李坚)(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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