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古人云:何以解忧虑?惟有杜康。而今因为“杜康”商标而引起的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国家商评委上诉,撤消国家商评委裁定,认定汝阳杜康酒厂注册的3份商标侵权。
最早研制生产杜康酒的伊川杜康酒厂从1972年便开始研制生产杜康酒,与之相邻的汝阳县也于1975年筹建汝阳酒厂。1981年,伊川杜康酒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杜康及图”商标。由于历史原因,汝阳酒厂也取得了“杜康”商标的使用权。到了1989年8月,汝阳酒厂未经伊川杜康酒厂授权,私自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杜康村及图”、“杜康泉及图”、“杜康河及图”3份商标,并于1995年7月最终获得批准注册。对此提出异议的伊川酒厂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却没有得到支持。2003年7月,国家商评委核准了被异议的3份商标注册。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遂将国家商评委推上被告席。市一中院于去年12月18日判决撤消国家商评委的裁定,认定汝阳杜康酒厂注册的3份商标侵权。
国家商评委及第三人汝阳杜康酒厂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初向市高法提出上诉。市高院认为引起争议的“杜康泉及图”、“杜康村及图”、“杜康河及图”3份商标,虽然在“杜康”后面增加了“泉”、“村”、“河”等字,图形也有变化,但因一般消费者对“杜康”的认识已极为熟悉,故增加的文字可能引起消费者联想为“杜康及图”商品的系列产品。同时,虽然商标图形有变化,但这3份争议商标的主要部分也是“杜康”二字,所以伊川的“杜康”商标和汝阳的3份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事实清楚,由此做出判决。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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