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今天上午9时,孙女士抱着刚两岁的女儿走进石景山法院。孙女士认为孩子落下的后遗症都是因石景山医院在其生产时诊疗不当造成的,要求石景山医院承担因医疗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共15万余元。
据孙女士介绍,2002年4月29日,她到石景山医院妇产科生产,经医院产前检查被告知一切正常。9时她进入产房,直到晚9时半还未生产。医生告诉孙女士需用产钳,晚10时许又告知需要侧切,1小时后医生又说需要剖腹。晚12时左右,孩子终于出生,但不知什么原因,孩子一直在接受治疗。“5月1日早晨,医院突然通知我们转院,并派出急救车将我们母女送到北大一院。”北大一院诊断结果为:新生儿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瘫;吸入性肺炎;新生儿巨大头颅血肿;代谢性酸中毒等。北大一院当天就下达了《病危通知单》,经抢救婴儿病情终于稳定,但落下不少后遗症。
孙女士气愤地说,事发后她要求查阅病历,石景山医院予以拒绝。孙女士认为石景山医院采取医疗措施不当,造成孩子出生时身体严重受损,并形成终身残疾,医院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石景山医院则认为,根据孙女士病情需要,该院分别采用助产和剖腹产,并未违反诊疗操作常规。至于孩子是否留下后遗症,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石景山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据了解,石景山医院昨天因使用产钳不当也被一产妇告上法庭。该院这两起“接生”官司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