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国有公司人员又玩忽职守
本报讯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巨舰触礁”破产后,“总舵手”原老总黄炎田该负什么责任一直为社会所关注。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黄炎田已经领到了一审判决书,即日将入狱14年。
该判决书列明,黄炎田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5月,经黄炎田审批同意,省国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吸存业务的有关规定,擅自在广东国际大厦一楼营业部面向社会公众以“委托投资收益凭证”的形式高利率变相开办吸收存款业务。1996年3月,广东省人民银行发现省国投非法吸存后责成停止该项业务。为支付公众存款到期后提款的需求,1996年7月黄炎田决定新开办项目入股证业务,假借省国投花地湾公司的名义发行“项目入股证”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40%。
经司法会计鉴定,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间,省国投以“委托投资收益凭证”的形式,先后50次分别向广东某老年集邮协会、某航空公司广信售票处、广东省某协会等2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127.1万元、港币93.955万元、美金3.056万元;向17910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8777628925亿元;向9732人非法吸收存款港币2.244710152亿元;向4807人非法吸收存款美金1495.72119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省国投以“项目入股证”的方式,先后25次分别向广东省某协会、某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627.8万元;向15113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68亿元。
省国投除支付存款单位及个人利息人民币2.5528212006亿元、港币2668.7940l万元、美金166.278752万元外,其余吸收款项用于经营活动,至省国投宣告破产时,仍无法归还存款单位、人员大部分的存款。
法院认为,黄炎田身为省国投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同意省国投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黄炎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省国投该行为的最后决策者,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黄炎田在担任广东国投总经理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
比如1994年3月,黄炎田在没经可行性调查的情况下,盲目轻信广信(香港)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嘉在香港买卖楼宇可盈利的建议,违反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决定以购买楼花的形式,购入总价约为5.2亿港元的写字楼粤信大厦。同时黄炎田违反国家外汇管制的有关规定,批准同意总公司以存款和短期存款的形式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支付粤信大厦订约定金、经济佣金等共1.4亿港元。至1996年8月大厦完工,广信(香港)有限公司已投资5.497亿港元于粤信大厦。1997年初香港楼价下跌,粤信大厦时值3.678亿港元,粤信大厦项目根据当时估价已亏损近2亿港币。
而其他乱担保等的行为更是不胜枚举。黄炎田没有提出上诉。
(林洁)(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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