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百多名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们在为23日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份涉及诸多经济案件的“审计清单”叫好的同时,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审计出的问题,严肃查处,给百姓和社会一个交代。
委员们的呼吁有:盛赞“审计署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揭露矛盾的精神可贵”,有“对审计出的问题得不到处理而耿耿于怀、而痛心疾首”,有委员建议“在会议期间,被审出问题的部门要到会确认,要表明认识和对解决相关问题表态”,有委员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能跟上审计机关并配合作战,“对反腐败斗争会很有力、很有效”,……。一句话,委员们的呼吁是必须的、及时的。我以为有关机关和部门及相关人员也确实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好好查一查“审计清单”披露的问题,给百姓和社会一个交代。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常委们在呼吁“他人”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查“审计清单”所披露的问题时,却忽略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要知道,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同)是法定的唯一的权力监督机关。据此,笔者以为,人大在落实“审计清单”所披露的问题上,理应有积极的作为,而不仅仅只有“呼吁”的责任和义务,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监督机关,也是唯一的法定的权力监督机关,有权力监督“一府二院”的工作,使其能够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同时,人大既然接受了人民的委托监督“一府二院”的工作,就有责任和义务使它们的工作符合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和要求,使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和体现。那么,人大就应该履行好法定的职责,承担起法定的义务,认真地监督它们。
具体来说,笔者以为,人大至少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有积极的作为:一是启动监督程序。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力监督包括“一府二院”在内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那么,常委会就应该在开会期间启动这一监督程序,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变成实在的监督权,比如对国家林业局的“屡查屡犯”现象,可以通过对国务院工作的监督而监督国家林业局的工作;同时,可以通过责成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地方“一府二院”工作的监督而加强监督,像对河北地方法院与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一起违法违纪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责成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二是启动质询程序。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如对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就可以直接启动质询程序,而不是常委们所说的“建议”这些部门的领导“要有认识,要表个态”等等。难道人大常委委员们就不能做得罪人的事情?得罪人的事情都让审计署、检察机关和纪检监督部门去做不成?三是启动特别问题调查程序。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别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特别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比如对长江堤防“豆腐渣”工程问题……
落实“审计清单”所披露的问题,人民期待人大及其常委会像审计署一样能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多做“得罪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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