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29日电(吴俊、穗法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黄炎田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1993年5月起,以被告人黄炎田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广东国投,因没有资金承兑到期的债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国际大厦一楼营业部以委托投资、项目入股等形式变相开办吸收存款业务,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存人民币定为一年期,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40%;港币和美元的存期分设半年期、一年期和两年期3种,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20%。从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广东国投以“委托投资收益凭证”和“项目入股证”的形式,以存款人民币年利率8%至15.37%、港币年利率5.175%至6.6%、美元年利率6.075%至6.6%,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存款人民币逾7.6亿元、美元近1.5千万元、港币近2.3亿元。除支付存款单位及个人利息人民币2.6亿元、港币近2.7千万元、美元166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资金不能回笼。至该公司宣告破产时,无法归还存款人员的款项为人民币3.5亿元、港币3.8千万元、美元1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炎田身为广东国投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同意广东国投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黄炎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广东国投该行为的最后决策者,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黄炎田在履行职务期间,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炎田的7宗玩忽职守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黄炎田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及结果均跨越1979年、1997年的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于1999年12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了修改,因此鉴于被告人黄炎田失职行为的结果大部分发生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故对被告人黄炎田追究刑事责任应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于1999年12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施行,故对于被告人黄炎田玩忽职守的行为应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罚。辩护人提出在指控的玩忽职守事实中,被告人黄炎田的犯罪故意不明显,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责任不能由黄炎田一人承担,经查,被告人黄炎田作为广东国投的党组书记、总经理,在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广东国投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积极组织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风险预测,盲目决策,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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