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6月28日讯(记者 纪燕玲 特约记者方继云蔡汝军)一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觉得附近茶店放录相的声音太大扰其唱歌,便将茶店的东西打坏并打伤店主。案发四年后,在海南省检察院的监督下该案得以审查起诉,法院近日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9年5月一天的晚上,钟仲(化名)在海口市龙昆南农贸市场内与朋友唱卡拉OK。他认为附近一茶店放录相的声音太大,妨碍他唱歌,便过去叫该店员工将声音关小一点。随后,钟仲认为茶店并没有将声音关小,再次来到茶店内。他打了负责放录相的茶店员工几巴掌,并将店里的投影机、影碟机、功放机摔坏在地。店主杨某见状上前将钟仲抱住。钟仲拿起铁钳打向杨某的头。杨某经鉴定为轻伤。
1999年5月8日,原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钟仲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将他逮捕。同年7月1日原振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他取保候审。2000年12月5日,原振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仲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杨某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
2003年3月1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撤销原振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要求该院以钟仲涉嫌寻衅滋事罪将他提起公诉。2003年12月,钟仲被抓获并重新被逮捕。在法院审理期间,钟仲赔偿杨某经济损失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美兰区法院少年法庭认为,钟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钟仲犯罪时未满18岁,且钟仲家属已与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钟仲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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